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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东南亚投资与贸易的法律风险控制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3-11-29 13:52:28   作者:刘晓炜 张慧   来源: 本站原创    -->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 刘晓炜 张 慧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正文…
发布时间: 2013-11-29 13:52:28   作者:刘晓炜 张慧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 刘晓炜 张 慧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正文]


  随着我国企业对东南亚投资与贸易活动的增多,法律风险控制应当引起企业和律师的重视。首先要对东道国法制环境要有所了解;在涉及东道国的事务上要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和政策;在决定投资或贸易时要控制好资本要素;同时要把好合同关,避免无效约定;对纠纷解决方式要制定有利于己方的预案。


  一、对东道国的法制环境要有所了解


  对东南亚国家法制环境的大致了解,包括法律体系、政策导向,是与这个国家进行经贸往来的基础,也是必须做的准备工作。


  2008年10月,某银行在缅甸一个水电贷款项目中,在两个问题的解答上让该银行不满意。其中一个是缅甸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缅甸1909年的《注册法》,该银行很奇怪,1909年的法律还有效力吗?我们咨询了缅甸三家合作律师事务所,有两家肯定1909年的《注册法》仍然有效,有一家认为已无效。经过进一步询问,其中一家的解答最令人信服。原来,作为1886年到1937年英属印度一部分,英属印度的法律也适用于缅甸,在1937年从印度分立和1948年独立之后,英属印度的法律在缅甸仍然有效。如果没有明确的缅甸判例,法院可以直接根据印度的案例法判决。1909年的《注册法》正是印度1908年第16号法案。之所以会认为该法案已失效,是因为在1961年缅甸对该法案进行过修订,但只要不是引用修订的条款,通常还是表述为1909年《注册法》,如果引用修订的条款,则表述为1961年《注册法(修订)》。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能对东道国法制环境,包括法制历史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就能迅速作出反应,少费周折。


  二、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从事经贸活动


  东南亚国家总体而言法制并不完善,人治多于法治。制度不健全,政府的腐败可能会给一些外国投资者带来直接的利益,但若不严格依据其法律,一旦与东道国政府或合作方有一点不愉快,不遵守东道国法律的行为将成为我方企业的软肋。因此,我国企业到东南亚投资或贸易,更应严格遵守其法律,以免授人以柄,甚至受制于人。


  我国药品难以进入越南市场便是一个例证。众所周知,越南民众对我国中药有比较高的认可度,越南在东南亚国家中人口算比较多的,市场相对较大。很多中国药品企业希望能进入越南市场,这也包括云南省的不少药品制造企业。有些药品企业花了二、三年的时间,仍然不能进军越南市场,而反观越南药品市场上的产品,泰国、印度、韩国、我国台湾的药品都在越南药品市场有不少份额,品种也比较多,为什么惟独我国大陆的药品难以进入?经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发现,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大陆企业对越南法律规定的程序不重视,往往是直接找越南卫生部的相关人员,认为打通关系便可办理,结果却是一拖再拖。越南对国外药品的进入规定了很复杂的审批程序和严格的准入条件,涉及多个部门,找到某个部门官员不可能把所有的程序办完。因此,稳妥的办法不是首先找关系,而是找专业的服务机构。现在我国企业也逐渐意识到这点,慢慢有成功进入的案例。


  三、充分重视资本要素的掌控


  无论是贸易还是直接投资,资本要素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是项目进入运作阶段的关键,包括土地、担保、知识产权等,稍有疏忽就可能功亏一篑。


  云南某公司1997年与柬埔寨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在金边郊区开展农业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柬方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与部分机械设备和固定资产出资,中方公司是现金和技术出资,从事蔬菜、水果生产,利润对半分成。1999年,双方将合作改为合资,在金边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期限为35年。没想到2000年金边发生了70年未遇的大洪水,合资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中、柬投资方签订补充协议,柬方公司不再对合资公司投入,中方在合资公司所占股份缩至10%。此后,中方公司断断续续又投资了几十万美金,但却一直是惨淡经营,甚至到了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的地步。


  土地这个资本要素在很多国家规定都不一样,比如在老挝,外资公司使用土地的方式只能是特许或租赁,这样就意味着至少当前老方公司在法律上不能用土地出资。


  融资担保也是资本要素风险控制的一个点,因为直接投资往往需要融资,融资则涉及担保。受英国法的影响,缅甸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融资担保应当作为重大风险点进行监控。再比如,越南土地不能直接向外国银行担保,而要通过将土地抵押给信托机构,再由越南的信托机构向外国银行提供银行保证。


  四、严格合同风险的控制,避免无效约定


  在对东南亚投资与贸易的具体操作中,还要注意对合同风险的控制,避免无效的约定,这就要求对东道国的相关规定比较熟悉。这个时候最好的控制方法就是通过我国律师找到合适的东道国本地律师。


  根据老挝法律,老挝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方式为特许和租赁,不能获得物权法意义上的老挝土地使用权。如果我国企业不清楚这个规定,在合作合同中约定老挝合作方用土地出资,就可能导致该合作合同无效,因为老挝合作方如果用土地出资了,则该作为出资的土地必须过户到合作设立的企业名下,但如果合作企业性质为外资企业,根据现行老挝《土地法》,则不能过户,即使该合同不被认定为无效,老挝合作方所谓的出资也是空话。


  与我国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类似,越南合同违约责任可以约定,但不得超过损失的8%,如果对这个比例不清楚,约定了超过损失8%的违约责任,则违约责任的约定超过部份无效。显然,根据此项规定,我国企业不能通过约定高额违约责任来限制越方违约,或充分保护己方利益。


  老挝2008年《矿业法》规定,最长开采期限为20年,可以延长5年。与老挝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或特许协议时,如果不注意这个问题,可能会因为约定更长的开采期限而做了更为长期的规划,最终可能面临无效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老挝从事特许经营(包括采矿)的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的股份资本)不得少于总资本的30%,在合同中作了不符合该规定的约定也会给经营带来风险。


  五、制定纠纷解决预案,控制诉讼风险


  在东南亚从事经贸活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随时存在,因而诉讼,包括仲裁的风险也就随时存在。要尽量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除了在日常工作中的风险防范之外,还要制定纠纷解决预案,并且随着项目的进展随时修正,尤其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注意控制诉讼风险。


  国内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老挝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国内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老挝某公司的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5个月内办理完结算,结算后一周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时退还,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国内某建筑工程公司开工建设老挝公司的工程,至工程竣工,并经各方一次验收合格,达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老挝某公司仅支付了该建筑工程公司部分工程款,拒不支付工程尾款。


  2008年8月,该建筑工程公司找到我们,要求对其追索工程尾款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我们迅速与老挝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向老方律师了解老挝诉讼基本程序,并将案件相关情况告诉老方律师。经过近一个月的时间与老方律师反复研究探讨此案,最后我们还是建议该建筑工程公司放弃起诉。


  我们建议放弃的主要原因是:第一,老挝实行三审终审制,诉讼周期长;第二,老挝法院的诉讼收费比较贵,老方律师的收费也比较贵,诉讼成本较大;第三,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多有对某建筑工程公司不利之处,加之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不少问题;第四,老挝判决执行部门属于政府行政部门,而非法院内设机构,执行力有问题。该建筑工程公司最终采纳我们的意见,没有采取诉讼方式追索工程尾款。我们虽然没能为该公司解决追款问题,但关于老挝诉讼的法律咨询与研究为该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起到重大作用,避免了该公司更大的损失。


  结语


  企业法律风险的应对实际上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企业在开拓东南亚市场时会面临很多法律风险,其控制和应对难度要大于国内。我国有关企业在进军东南亚时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要有了解东道国法制环境的工作人员或外聘律师对项目资本要素进行把控,对合同风险进行把控,制定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预案,这是我国企业进军东南亚国家法律风险应对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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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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