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顺应市场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行业特点,在新时期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行为,实现“政府宏观调控、 部门动态监管、 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 的宏伟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时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行全方位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一、重大变化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后简称2013版规范)是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03版规范条文数量为45条, 08版规范增加到136条,而2013版规范又增加到328条,对于清单的整体内容基本一样,分别是正文规范、工程计量规范、条文说明。
2013版规范的出台将解决工程项目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如: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缺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等工程项目实际问题进行提供了依据,使新清单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新版规范主要存在如下变化:
(一)专业划分更加精细,适用范围扩大
2013版规范由计价规范与计量规范两部分组成。
1、计价规范对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中期支付、竣工结算、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更具操作性与实用性。
2、计量规范将建筑、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建筑与装饰,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扩充为九专业。
(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1、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等做了明确阐释,对暂估价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2、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3、增加计价风险的说明,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影响风险因素、波动幅度、责任承担:
3.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2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3.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3.3.1 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3.2 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4、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规定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提交书面投诉书)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条文说明细化、量化,指导性、可操作性增强
1、每一节都有对本节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使用范围、项目特征描述原则 (哪些必须描述、哪些可以不描述)与方法进行说明,保证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
2、 “现浇混凝土模板”规定两种编制方式。
3、 “超高施工增加费”调整计入措施项目费中。
4、对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单价变化的,明确给出了调整的计算方式。
(四)重新设置清单项目章节、重新编码
1、 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统一归入建筑与装饰工程,其他专业工程不再单列与此重复的章节或内容。
2、安装工程把“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独立一章。
3、市政工程增加“垃圾处理工程”、“路灯工程”。
综上所述,08清单规范涵盖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本融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规范。2013版规范则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同时对争议的处理也会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更强。
二、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解读
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共十一条,分别是第1.0.3、3.1.2、 3.1.3、3.1.4、3.1.5、4.1.2、4.2.1、4.2.2、6.1.3 、6.1.4、8.1.1条。强制性条文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分别解读如下: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解读】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凡使用“必须”者,则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所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施工发承包,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所谓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1.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
【3.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
1、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它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三公一实”(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2、发、承包双方进行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此条与新《规范》强条 4.1.2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3.1.4】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1、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
2、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新《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目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此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3.1.5】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解读】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
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 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
规费和税金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
2、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工程量清单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
3、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4.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解读】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的五个要件。
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它们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这五个要件是在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时,全国实行五个统一(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特征、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范化和具体化。
【4.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解读】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
强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各构成要件均应按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进行,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6.1.3】 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
【解 读】 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
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真实体现。
1、“低于工程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2、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一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工程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工程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
3、《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据此,新《规范》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属于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对于“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判定,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6.1.4】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解读】 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五个要素的填写原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
2、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作者:李前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