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最大的蛋品企业—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神丹公司”)股权纠纷案再度引发媒体关注。神丹公司近年来一直筹备上市一事,2012年已完成上市前的准备工作,而少为人知的是,神丹公司的股权结构一直暗藏诸多疑云,其董事长刘华桥更被指鲸吞他人股权。神丹公司的原股东熬大国、王子方等早在2007年即起诉神丹公司及刘华桥,但历经多次发回重审,该案仍未最终了结。
对于神丹公司这样筹备上市的拟上市公司而言,其涉及的股权纠纷是否会对其上市进程造成影响?拟上市公司该如何应对棘手的股权纠纷?笔者结合神丹公司的股权纠纷案,对此做简要分析。
一、公司上市易引发股权纠纷
在证券市场急剧扩张的当今,上市已经成为很多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步。上市后,公司可以减少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还可以融资和再融资,由此带来资金的乘数效应。还可以引进科学的公司治理经验,建立一整套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等等,从而大大提升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此外,上市公司的社会关注度高,备受媒体青睐,每年的媒体报道及关注可以显著提升知名度。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其原始股在上市后可以获得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回报,很多原始股东一夜间成为亿万富翁或千万富翁早已经不是新闻。
不过,凡事有利就有弊。由于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必须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十分全面,不仅包括对公司有利的有关信息,也包括公司不愿意透露的负面信息。这些信息很可能会被竞争对手或媒体抓住,通过举报或媒体报道方式予以大幅放大。不仅拟上市公司的竞争对手可能会采取措施,拟上市公司原先的股东也可能会因为股权被强行剥夺,或者希望获得上市后的巨额回报而提起诉讼或举报。神丹案中,熬大国、王子方等人在1997年分别认缴了3万元和1万元出资,但从神丹公司离职后却被神丹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其持有的股权最终转让给了神丹公司董事长刘华桥,从而丧失了股权。熬大国等为了夺回股权而提起诉讼,便是很好的注脚。
相比较而言,由于拟上市公司的原股东是“内部人”,往往十分了解公司的相关情况,其在争取股权利益时,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会曝光公司的很多“内幕信息”,从而对拟上市公司造成伤害。神丹案中,熬大国等人就曝光了刘华桥虚假出资和安陆市当地官员在神丹公司入股等问题,这些问题让神丹公司及其董事长刘华桥疲于应对,甚至有刑事侦查机关介入调查。
二、股权纠纷对神丹公司IPO的影响
神丹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遭遇股权纠纷,是否会对公司IPO造成实质性影响?
股权纠纷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该股权纠纷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存在股权不清晰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股权有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的,拟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的主体条件。其次,股权纠纷涉及诉讼的,该诉讼是否构成上市重大事项,证监会对此会进行审核和评估,如证监会认为该诉讼构成阻碍上市的重大事项,则会否决其上市请求。最后,媒体一般会大幅报道相关纠纷,如拟上市公司不能有效引导舆论导向,有可能会影响到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判断或决定。在这方面,江苏恒久就是个典型案例。江苏恒久申请上市时,因为有几个专利未及时缴纳专利费用而失效,媒体对此进行集中报道,该专利失效实际上对江苏恒久的持续盈利能力并无本质影响,但由于江苏恒久未能及时作出澄清,最终证监会否决了其上市申请。
1、就神丹公司而言,其与熬大国等人的股权纠纷是否导致神丹公司股权不清晰,或者导致神丹公司的控股股东刘华桥的股权有重大权属纠纷?
依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必须满足“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条件。对于何谓权属清晰以及重大权属纠纷,中国证监会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从实务操作经验来看,这里的股权清晰一般是指发行人的股权权属确定、股权数量确定,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等情形。而“重大权属纠纷”是指股份的归属存在重大纠纷。所谓重大,一般是指该股份的丧失或取得可能会导致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的变化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认定,以及虽然不会导致以上变化,但股份数额超过一定比例等情形。
如神丹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上市,其与熬大国等人的股权纠纷案是否属于股份重大权属纠纷?从媒体报道来看,熬大国和王子方在1997年实际分别入股3万元和1万元,当时总的注册资本为130.07万元,但二人还代表其他股东持股,在工商局登记的股权比例共计为11.6%。而1997年刘华桥入股30万元(现金出资10万元,技术入股20万元),但之后由于存在增资及股权转让等情形,其所占股权比例已经超过70%。笔者认为,如媒体以上报道内容属实,神丹公司在1997年存在代表持股、刘华桥技术入股可能存在瑕疵,且受让的股权权属存疑,如神丹公司及相关股东未作相应调整,则神丹公司的股权显然并非十分清晰。至于是否属于重大权属纠纷,从目前情况来看,尚不好判断。
当然,不排除神丹公司已经就上述代表持股作出相应调整,由实际股东来持股,也不排除刘华桥就1997年的技术入股瑕疵,采取补缴现金出资的方式予以弥补,但即便如此,其受让股权部分仍被熬大国等人进行追索,神丹公司的股权仍未完全清晰。
2、股权诉讼是否构成阻碍上市的重大事项?
如媒体导报属实,神丹公司与熬大国等人的股权诉讼涉及超过10%的神丹公司股权,该事项事关神丹公司的股权是否清晰等核心事项的审查,故该股权诉讼应属上市的重大事项,如神丹公司申请上市,中国证监会肯定会对该事项进行详细核查,并要求神丹公司及其保荐人、法律顾问对此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的事项及意见包括该诉讼的起因、诉讼请求、诉讼阶段、诉讼可能的结果以及该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方面。中国证监会会根据核查情况作出相应判断。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阻碍上市的重大事项,则会否决神丹公司上市申请。
当然,根据媒体报道,该案虽然历经多次发回重审,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也曾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目前该案已经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熬大国等人的诉讼请求。故除非熬大国等人就此案再次提起再审,该案判决已经是生效判决,中国证监会很难认定该诉讼构成阻碍神丹公司上市的重大事项。
不过,目前尚不能排除熬大国等人会继续申请再审,也不排除神丹公司历史上的其他类似股东会提起诉讼。这对神丹公司的上市仍然会有较大影响。即使神丹公司最后赢得诉讼或和解而顺利上市,也会在上市时间,上市费用,股票价格等方面给公司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现在的市场机会瞬息万变,一旦错失良机,就会造成重大损失。IPO之路,时间就是机遇。对IPO企业来说,一旦解释不清监管层质疑的问题,将面临打回去补充材料、更新财务数据和重新排队等待过会的烦恼。悬而未定的审核结果,遥遥无期的上市之路、无疑都是公司上市之路上的暗礁和障碍。我们在前面也探讨过上市的利弊得失,一旦选择上市,即使最后上市不成,也要公开财务和管理信息,因此,公司在选在上市之前,一定要慎重,并从全局考虑,在股权结构、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要事先做好防范。
三、股权纠纷的应对
公司上市过程中遭遇负面报道和诉讼并不可怕,只要企业自身没有大的问题,充分的高质量信息披露和对诉讼的良好应对可以抵御诉讼所带来的风险。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应对股权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事先做好排查
在上市之前,拟上市公司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果和股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查清可能存在纠纷隐患的股权,并根据该股东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解决方案。通过平等协商,将股权予以转让,并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股东一定溢价,争取快速且和平解决股权纠纷。
2、积极与中国证监会沟通
在上市过程中遭遇诉讼,与中国证监会进行有效沟通,促使其认可该诉讼不构成对上市造成实质影响的重大事项,是企业成功上市的关键之一。通常来说,中国证监会并不会因为拟上市企业存在诉讼就否定其上市。其会考量该诉讼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拟上市企业应和主承销商、法律顾问一起向中国证监会解释该诉讼并不会对企业股权结构及清晰度造成影响。一般而言,主承销商和法律顾问应核查该诉讼,对诉讼的当事方、诉讼请求、诉讼进程等进行披露,并对该诉讼是否构成重大事项出具保荐意见和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则根据拟上市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法律顾问的保健意见和法律意见作出相关决定。
3、聘请优秀诉讼律师
在实务中,不排除争议股东与拟上市公司难以达成和解。在很多情况下,单纯的与中国证监会进行沟通,由主承销商和法律顾问出具意见也不足以完全说服中国证监会。而诉讼本身的进展却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使中国证监会作出有利于拟上市企业的决定。因此,聘请优秀的诉讼律师,打好诉讼本身,可以与上市中介机构形成合力,是拟上市企业排除诉讼不利影响,顺利实现上市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4、做好舆论引导
面对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拟上市公司需要做好充分心理准备进行应对。对于媒体的不实报道,可以在不损害自身声誉和利益的前提下予以适当披露,让公众明白是非对错。此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股权纠纷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避免中国证监会因媒体大肆报道而影响其对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判断。
(作者:操乐龙,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业务研究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