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
来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29

案件简介

2011年3月1日,水电五局中标麓湖公司发包的“麓湖项目示范区市政湿地公园建设水工部分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水电五局承建上述工程,合同价款为14,610,670元,合同工期为150天。

2011年4月30日,水电五局将承建的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华帆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华帆公司承建工程为水电五局与麓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合同单价为水电五局与麓湖公司签订的主合同单价提取3%(不含税)管理费后的单价计算。办理结算原则为:项目部从建设单位(业主)结算的费用总额首先扣除水电五局的管理费,然后再扣除项目部的总开支后所剩余费用部分进行结算。

2011年5月4日,华帆公司又将上述水工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转包给何*,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单价按水电五局与麓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所有费用由何*承担,华帆公司提起结算总价7%的管理费用(含所有税费)。工程量按水电五局与麓湖公司计价的工程量为准。质保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2011年6月1日工程开工,何*按《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水工工程。

2012年6月20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经四川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工程总金额为18,864,068.36元,麓湖公司、水电五局和双流规建局分别在审核结果表上盖章认可。

2017年8月7日,水电五局与华帆公司进行结算,扣除相应的税、费,还欠华帆公司3,987,606.99元工程款未支付,另从工程总款中还扣除了质保金954,164.61元。因何*催收无果,起诉到法院。庭审中,麓湖公司提出水电五局已多收“麓湖项目示范区市政湿地公园湖岸挡墙及驳岸工程三标段”工程款,与水工工程款品迭后,还剩余应收水工工程款为3,627,180.8元未付。水电五局在庭审中陈述,已超额支付“麓湖项目示范区市政湿地公园湖岸挡墙及驳岸工程三标段”工程款给华帆公司,与水工工程款品迭后,还应付华帆公司工程款为1,592,206.08元,质保金1,723,988.71元,共计还应支付3,316,194.79元。

基础信息

客户名称:何某

代理律师:牛朝毅

案件类型:建工合同纠纷

解决方案

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案件结果

一、被告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工程余款3,713,508.63元(含质保金954,164.6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713,508.63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成都麓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付工程款3,627,180.8元范围内对原告何*承担支付责任。

客户评价与反馈

非常满意。

承办律师

牛朝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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